根據巴塞爾協議 III ,銀行必須維持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是 8%。資本充足率衡量銀行相對於風險加權資產的資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比率可促進全球銀行的強大資本化和更好的財務彈性,以抵禦經濟和金融衝擊和危機,例如 2008 年的全球經濟衰退。隨着資本化程度的提高,銀行可以更好地抵禦經濟中的金融壓力事件。
摘要
- 巴塞爾協議 III 是一項國際監管協議,規定了旨在改善銀行業監管、監督和風險管理的改革。
- 由於 2008 年信貸危機的影響,銀行必須維持最低資本要求和槓桿率。
- 根據巴塞爾協議 III,普通股一級必須至少佔風險加權資產 (RWA) 的 4.5%,而一級資本必須至少佔 6%,總資本必須至少佔 8.0%。
- 兩個級別的總最低資本充足率(包括資本保護緩衝)爲 10.5%。
巴塞爾協議 III 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是將一級資本與二級資本相加除以風險加權資產。一級資本是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股本資本和已披露準備金。這種類型的資本可以在不要求銀行停止運營的情況下吸收損失;二級資本用於在清算時吸收損失。
截至 2020 年,根據巴塞爾協議 III,銀行的一級和二級最低資本充足率(包括資本保護緩衝)必須至少爲其風險加權資產 RWA 的 10.5%。 8% 加上 2.5% 的資本保護緩衝。資本保護緩衝建議旨在建立銀行的資本,它們可以在壓力時期使用。
巴塞爾協議 III 的要求是爲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後金融監管的顯着弱點,監管機構尋求建立銀行流動性並限制槓桿率。
巴塞爾協議 III 示例
例如,假設銀行 A 有 500 萬美元的一級資本和 300 萬美元的二級資本。 A銀行向風險爲25%的ABC公司貸款500萬美元,向風險爲55%的XYZ公司貸款5000萬美元。
銀行 A 的風險加權資產爲 2875 萬美元(500 萬美元 * 0.25 + 5000 萬美元 * 0.55)。它還擁有 800 萬美元的資本(500 萬美元 + 300 萬美元)。其總資本充足率爲 27.83%(800 萬美元/2875 萬美元 * 100),一級資本充足率爲 17.39%(500 萬美元/2875 萬美元 * 100)。因此,銀行 A 達到了巴塞爾協議 III 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
巴塞爾協議 III 最低槓桿率
巴塞爾協議 III 的另一個主要資本標準變化是銀行業過度槓桿的減少。出於這些目的,銀行槓桿率是指銀行資本計量與其風險敞口計量的比例。巴塞爾委員會決定採用新的槓桿衡量標準和要求,因爲它“認爲簡單的槓桿比率框架是基於風險的資本框架的關鍵和補充,並且槓桿應該充分反映表內和表外銀行槓桿的來源。”
巴塞爾協議 III 以巴塞爾協議 II 的結構爲基礎,但對資本和流動性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因此增加了對金融業的監督和風險管理。
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了新的立法,以針對和限制所謂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G-SIB) 的運營,也稱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 SIFI )。銀行倒閉,僅在全球範圍內。在美國,此類銀行受到嚴格的壓力測試和過度監管。美聯儲爲合併總資產超過 2500 億美元的銀行發佈了最低 3% 的補充槓桿率,爲超過 7000 億美元的銀行發佈了 5% 的補充槓桿率,包括 JP Morgan Chase、花旗集團、美國銀行、富國銀行、高盛、摩根士丹利和紐約梅隆銀行。
巴塞爾協議 III 的槓桿要求從 2013 年開始分幾個階段制定。第二階段,公開披露槓桿比率,原定於 2015 年 1 月自願實施,但最終被推遲。隨後的調整階段確定了任何必要的校準或例外情況。目前的自願實施定於 2022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