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 II 定義

  |   2022年9月3日

什麼是巴塞爾協議 II?

巴塞爾協議 II 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 2004 年首次發佈的一套國際銀行業法規。它擴展了第一個國際監管協議巴塞爾 I 中建立的最低資本要求規則,提供了監管框架,併爲評估銀行資本充足率設定了新的披露要求。

要點

  • 巴塞爾協議 II 是三個巴塞爾協議中的第二個,具有三個主要原則:最低資本要求、監管和市場紀律。
  • 在巴塞爾協議 I 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 II 提供了計算最低監管資本比率的指導方針,並確認了銀行保持資本儲備至少等於其風險加權資產 8% 的要求。
  • 巴塞爾協議 II 的第二個支柱是監管,爲國家監管機構處理系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提供了框架。
  • 巴塞爾協議 II 的一個弱點出現在 2008 年次貸危機和大衰退期間,當時巴塞爾協議 II 明顯低估了當前銀行業務所涉及的風險,金融體系過度槓桿化和資本不足。

瞭解巴塞爾協議 II

巴塞爾協議 II 是三個巴塞爾協議中的第二個。它基於三個主要“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和市場紀律。最低資本要求在巴塞爾協議 II 中發揮着最重要的作用,並要求銀行保持一定的資本與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

由於在巴塞爾協議出臺之前各國的銀行業監管差異很大,巴塞爾協議一(以及隨後的巴塞爾協議二)的統一框架有助於各國規範其規則並緩解市場對銀行系統風險的焦慮。巴塞爾框架目前由 14 個標準組成。

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 28 個國家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 45 名成員組成,代表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它沒有執行其規則的法律權力,但依靠其成員國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監管機構預計將完全遵守巴塞爾規則,但也有權酌情實施更嚴格的規則。例如,在美國,監管機構是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貨幣審計長辦公室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巴塞爾協議 II 要求

在巴塞爾協議 I 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 II 提供了計算最低監管資本比率的指導方針,並確認了銀行保持資本儲備至少等於其風險加權資產 8% 的要求。

巴塞爾協議 II 將銀行的合格監管資本分爲三個層次。等級越高,其資產越安全和流動

一級資本代表銀行的核心資本,由普通股、已披露準備金和某些其他資產組成。至少 4% 的銀行資本儲備必須是一級資產。

最低資本要求在巴塞爾協議 II 中發揮着最重要的作用,並要求銀行保持一定的資本與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

二級被視爲補充資本,包括重估準備金、混合工具和中長期次級貸款等項目。第 3 層包括質量較低的無擔保次級債務。

巴塞爾協議 II 還細化了風險加權資產的定義,用於計算銀行是否滿足其資本準備金要求。風險加權旨在阻止銀行就其持有的資產承擔過多的風險。與巴塞爾協議 I 相比,巴塞爾協議 II 的主要創新在於它在確定資產的風險權重時考慮了資產的信用評級。信用等級越高,風險權重越低。

監管和市場紀律

監管監管是巴塞爾協議 II 的第二大支柱,爲國家監管機構處理各類風險提供了框架,包括系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法律風險。

市場紀律支柱引入了對銀行風險敞口、風險評估流程和資本充足率的各種披露要求。它旨在提高銀行業務實踐穩健性的透明度,並允許投資者和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比較銀行。

巴塞爾協議 II 的優缺點

從好的方面來說,巴塞爾 II 澄清並擴展了原始巴塞爾 I 協議引入的規定。它還幫助監管機構開始應對自 1988 年巴塞爾協議 I 首次亮相以來出現的一些金融創新和新金融產品。

然而,巴塞爾協議 II 並沒有完全成功,甚至被稱爲使金融世界更安全的核心使命的慘敗。

2008 年的次貸危機大衰退表明,儘管巴塞爾協議 II 有要求,但巴塞爾協議 II 低估了當前銀行業務所涉及的風險,並且金融體系過度槓桿化和資本不足。

即使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背後的組織國際清算銀行今天也承認,“銀行業在進入金融危機時槓桿率過高,流動性緩衝不足。這些弱點伴隨着治理和風險管理不善,以及作爲不適當的激勵結構。信貸和流動性風險的錯誤定價以及信貸過度增長表明了這些因素的危險組合。”

爲應對金融危機,巴塞爾委員會在 2008 年和 2009 年發佈了新的風險管理和監督指南,以加強巴塞爾協議 II。這些改革和其他改革於 2010 年發佈,後來代表了下一個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 III 的開始,截至2022 年,仍在分階段實施。

什麼是巴塞爾協議 II?

巴塞爾 II 是由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一套國際銀行法規。巴塞爾協議 II 於 2004 年發佈,目標是在數年內分階段實施。

巴塞爾協議 II 是否取代了巴塞爾協議 I?

巴塞爾協議 II 建立在巴塞爾協議 I 的基礎上,改進和澄清了一些規則以及添加新規則,但並沒有完全取代它。

巴塞爾協議 II 出了什麼問題?

2007 年次貸危機的開始和隨之而來的全球金融危機表明,根據巴塞爾協議 I 和巴塞爾協議 II 制定的法規不足以減少一些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以及它們對全球金融體系構成的危險。巴塞爾協議 III 在金融危機期間推出,目前仍在分階段實施,旨在更好地應對這些風險。

歸納總結

巴塞爾協議 II 是三項巴塞爾協議中的第二項,旨在爲銀行監管制定國際標準並降低全球銀行系統的風險。它建立並完善了最初的巴塞爾協議,現在稱爲巴塞爾 I,並導致巴塞爾 III,旨在解決兩個早期協議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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