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 11 章破產保護僅僅意味着一家公司處於破產邊緣,但相信如果有機會重組其資產、債務和業務,它可以再次成功。
儘管第 11 章的重組過程複雜且昂貴,但如果可以選擇,大多數公司更喜歡第 11 章而不是第 7章和第 13章等其他破產條款,這些條款會停止公司運營並導致將資產全部清算給債權人。申請第 11 章爲公司提供了最後一次成功的機會。
重點
- 第 11 章是宣佈破產的較簡單方法之一,可以幫助保留宣佈破產的企業的任何未來運營。
- 在第 11 章期間,一家公司的債券將被評級機構大幅下調。
- 公司可能會要求投資者將他們的債券換成新的債券或股票,因爲這有助於他們重新平衡債務。
- 該公司的股票可能會重新發行給投資者。
瞭解第 11 章破產
雖然第 11 章可以使公司免於宣佈完全破產,但公司的債券持有人和股東通常會遇到困難。當一家公司申請第 11 章保護時,其股票價值通常會隨着投資者拋售頭寸而大幅下跌。
申請破產保護意味着該公司處於非常糟糕的狀態,很可能會從納斯達克或紐約證券交易所等主要交易所退市,並在粉單或場外交易公告板上重新上市(場外交易委員會) 。
當一家正在經歷破產程序的公司在粉單或 OTCBB 上市時,該公司的股票代碼末尾會添加字母“Q”,以區別於其他公司。例如,如果一家股票代碼爲 ABC 的公司因第 11 章而被列入 OTCBB,則其新的股票代碼將是 ABCQ。
根據第 11 章,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但破產法院保留對重大商業決策的控制權。公司也可以在整個破產過程中繼續交易公司債券和股票,但必須在 15 天內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 11 章歸檔後
一旦根據第 11 章提出破產申請,聯邦法院就會任命一個或多個委員會,負責代表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並與之合作,以進行公平的重組。公司與委員會成員一起制定重組計劃,該計劃必須得到破產法院的確認,並得到所有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和股東的同意。
第 11 章對股票和債券的影響
有時,在重組後,公司會發行新股,被認爲與重組前的股票不同。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投資者需要知道公司是否給了股東以舊股換新股的機會,因爲在發行新股時,舊股通常會被認爲是無用的。
在整個重組期間,債券持有人將停止收取息票或本金償還。此外,該公司的債券也將被降級爲投機級債券,也稱爲垃圾債券。由於大多數投資者對購買垃圾債券持謹慎態度,因此想要出售債券的投資者將需要以大幅折價出售。
重組程序結束後,根據債務重組計劃規定的條款,公司可能會要求投資者將其舊債券換成股票或新債券。這些新發行的股票和債券代表了公司試圖創造更易於管理的債務水平。
如果重組計劃失敗,公司的負債開始超過其資產,則破產轉爲第 7 章破產。
第七章破產法下的資產分割有何不同
根據第 7 章破產,所有資產都以現金出售。然後,這筆現金將用於支付破產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和行政費用。之後,現金首先分配給高級債務持有人,然後是無擔保債務持有人,包括債券所有者。在極少數情況下仍有剩餘現金,其餘由股東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重組計劃最終成功,公司恢復盈利狀態,那麼投資者的重組前債券或股票可能會發生多種情況。就債券而言,投資者可能有義務根據債務重組計劃要求的條件,將其舊債券換成新債券或股票的組合。此外,新債務工具的票面和本金償還將恢復。
然而,股東往往沒有那麼幸運。重組後,公司通常會發行新股,使重組前的股票一文不值。在某些情況下,允許舊股持有人用他們的證券換取新股的折扣,這是由重組計劃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