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二級和三級 ADR 有何不同?
共同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爲美國投資者提供了通過外國證券實現投資組合多元化的機會,也是投資者獲得全球投資的最常見方式。然而,對於喜歡購買外國公司個股的人來說,他們的選擇可能有限。
雖然一些外國公司獲准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很少有公司能滿足證券法規的嚴格要求或支付雙重上市費用。對於希望繞過在海外交易所購買外國公司股票的昂貴障礙的美國投資者來說,一種替代方法是投資美國存託憑證(ADR)。
瞭解一級、二級和三級 ADR
ADR 是一種代表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這些股票存放在美國境內的銀行,以美元計價。大多數是保薦 ADR ,這意味着外國公司參與爲美國投資者創造投資。
概要
- ADR 是一種代表美國境內銀行持有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書,以美元計價。
- 大多數 ADR 都是有贊助的,這意味着外國公司參與爲美國投資者創造投資。
- 被列爲一級發行的保薦 ADR 需要的合規和監管監督最少
- 發行二級 ADR 的外國公司必須滿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規定的所有註冊和報告要求。
- 三級 ADR 與二級 ADR 的發行類似,但發行三級 ADR 的外國公司也可以通過在美國境內公開發行 ADR 來籌集資金。
ADR 可以以一比一的形式代表基礎股票,也可以代表一股股票的一小部分或多股股票。美國 ADR 與本國股票的比率由存管銀行設定爲對投資者有吸引力的值。雖然存在無贊助的 ADR ,但數量很少。
ADR 以 I 級、II 級或 III 級發行形式向投資者發售。每種 ADR 類別均符合不同的監管標準,並通過不同的渠道向投資者發售。
一級 ADR
被列爲一級發行的保薦 ADR 所需的合規和監管監督最少,投資由希望發行股票的外國公司發起。必須提交F-6 註冊聲明以滿足一級 ADR 發行的要求,但該公司可免於遵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 SEC ) 的全面報告要求。
根據一級計劃發行的 ADR 由外國公司及其選定的單一存管銀行控制。由於監管力度最小且無需報告,一級 ADR 發行僅在場外交易市場交易。
二級 ADR
發行二級 ADR 的外國公司必須履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所有註冊和報告要求。這包括提交公司的 F-6 註冊聲明、 SEC 表格 20-F以及根據公認會計原則(GAAP) 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
公司還必須遵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該法案要求進行會計和財務披露,以及其他報告標準。二級 ADR 可以在美國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二級 ADR 爲發行的外國公司提供了在美國更大的曝光率,而無需完成公開發行。
三級 ADR
三級 ADR 在報告要求和在美國交易所上市方面與二級 ADR 類似。但是,發行三級 ADR 的外國公司也可以通過在美國境內公開發行ADR 來籌集資金。此額外步驟要求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F-1 表格,以正確註冊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