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s (1998 )定義了以下三類交易商:
知情交易商(informed traders),他們知悉即將產生的市場價格運動方向的相關信息。
流動性交易商(也稱爲不知情交易商),他們沒有相關市場信息,僅僅期望通過提供流動性及追隨短期價格趨勢獲利。
價值驅動型交易商(value-motivated traders),他們分析基本面因素並等待股票價格低至其認爲有投資價值時再進行買賣。
知情交易商掌握私有信息,這使得他們能夠預測某些證券的價格變動。私有信息包括公衆無法獲取的從付費信息源所得的分析(例如彭博),以及基於市場微觀結構的高級預測。知情交易商通常是高頻交易的資金經理,或者其他有較好信息渠道且能出色分析即時市場信息的交易者,他們的私有信息對市場有重大的影響。知情交易商較爲缺乏耐心,他們通常選擇以市場價格或接近市場價格執行指令(詳見Vega(2007)) , Alam和Tkatch (2007 )發現機構下單更多地使用市價指令,而不是限價指令,這也暗示着機構資金經理往往擁有更優越的信息以及更爲領先的技巧。
流動性交易商試圖爲其客戶捕捉最優價格,他們更專注於下單指令遞交策略的研究。這些交易商對他們所交易股票的真實價值沒有更多的專有資料。執行經紀自營商就是流動性交易商的一種。
價值驅動型交易商在市場公開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其模型得出每隻股票的公允價值。價值馭動型交易商可以是較爲傳統的、低頻交易的機構資金管理人;或者是個人當日交易者(day trader);或是運行高頻基本面交易模型的資金經理人。
這於種類型的交易商決定何時下達市價指令,何時下達限價指令,以及以什麼價格下達限價指令。他們根據交易成本最小化和投資組合同報最大化的原則優化其下單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