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受託人?
破產受託人是由司法部官員美國受託人任命的人,在破產程序中代表債務人的財產。破產受託人根據美國破產法對各種債務人的要求進行評估並提出建議。
但是,破產法官對資產的分配擁有最終權力。破產受託人與破產法院合作採取任何行動。未經法院批准,受託人不得行事。
要點
- 破產受託人是在您申請破產時由美國受託人指派處理您的案件的管理員。
- 破產主要分爲三種類型:第 7 章、第 11 章和第 13 章;受託人的責任因提交的類型而異。
- 在第 7 章中,受託人監督資產清算和債權人的償還。
- 根據第 11 章破產,受託人幫助重組債務人的業務義務、債務和資產;這通常適用於公司。
- 在第 13 章破產的情況下,受託人通過在付款計劃中隨着時間的推移償還債務來幫助希望保留一些資產的個人。
瞭解破產受託人的責任
受託人的責任根據他們所參加的破產程序的類型而有所不同。在第 7 章破產程序中,該訴訟實質上是清算。受託人將管理資產的出售,然後監督將收益分配給債權人。
通過第 11 章的程序,債務人(通常是企業主)希望擺脫破產並繼續經營。
另一種類型的破產是第 13 章。經歷這種破產的個人希望保留部分資產以償還某些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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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破產協會的數據,2019 年的破產申請總數比 2018 年略有增加。
什麼是第七章?
美國破產法第 11 篇第 7 章控制資產清算過程。 指定的受託人將清算非豁免資產以支付債權人。清算所得款項用盡後,受託人和法院清償剩餘債務。
申請第 7 章破產有資格要求。例如,債務人在過去八年內不得解除第 7 章破產,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 第 7 章程序也稱爲直接破產或清算破產。
定義第 11 章
第 11 章是一種破產形式,涉及重組債務人的業務、債務和資產。以美國破產法 11 命名,公司通常是申請第 11 章的實體,因爲此程序允許更多時間(公司需要時間進行債務重組)。第 11 章爲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新的開始,但須履行其在重組計劃下的義務。
由於第 11 章是所有破產案件中最複雜且通常成本最高的,公司只有在仔細分析和探索所有其他備選方案後纔會考慮重組。
第 13 章和重組債務
第 13 章破產使有固定收入的個人能夠隨着時間的推移重組其償還債務的義務。在這樣的計劃中,債務人不尋求獲得對其未償債務的普遍免除。相反,債務人提供採用固定分期付款的還款計劃。
第 13 章破產以前被稱爲工資收入者計劃,因爲它的救濟只適用於賺取正常工資的個人。隨後的法規變更將其擴大到包括任何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和經營非法人企業的人。
由於 2020 年經濟危機的影響,預計消費者破產申請將隨着時間的推移而增加。
第 7 章破產受託人的真實示例
在比利·麥克法蘭 ( Billy McFarland) 的 Fyre Festival的 2019 年破產程序中,破產受託人要求主審法官向幾家人才機構發出傳票。 2017 年 Fyre 音樂節將成爲巴哈馬大埃克蘇馬島上星光熠熠的活動。然而,當持票人到達時,他們發現一個仍在建設中的地方。
該節日以超過 1400 萬美元的價格進入了第 7 章的非自願破產。受託人打算檢查超過 170 萬美元的電匯,以確保廣告人才的安全。
第 7 章案件中的破產受託人可能負責管理債務人在特定時期內的付款。受託人將在指定期限內向債權人付款,通常爲三到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