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貨幣審計長辦公室?
貨幣監理署 (OCC) 是一個聯邦機構,負責監督與國家銀行有關的法律的執行情況。具體而言,它對國家銀行、聯邦特許儲蓄協會以及外國銀行在美國的聯邦分支機構和機構進行特許、監管和監督。 貨幣審計長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領導 OCC。
關鍵點
- 貨幣監理署 (OCC) 章程規範和監督在美國經營的國內和外國銀行
- OCC 由行長任命,由銀行自己出資,必須支付審查和處理費。
- OCC 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包括拒絕新銀行分支機構的申請、罷免銀行董事,甚至對銀行採取監管行動的能力。
貨幣監理署 (OCC) 的工作方式
OCC 通過 1863 年的《國家貨幣法》成立,負責監控銀行以確保它們安全運營並滿足所有要求。 OCC 監督多個領域,包括資本、資產質量、管理、收益、流動性、對市場風險的敏感性、信息技術、合規性和社區再投資。
OCC 是財政部內的一個獨立機構。它的使命聲明證實它是“確保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以安全和穩健的方式運作,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務,公平地對待客戶,並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國會不資助貨幣主計長辦公室。相反,資金來自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他們支付審查和處理其公司申請的費用。 OCC 還從其主要來自美國國債的投資收入中獲得收入。
該機構由參議院確認的審計長領導,任期五年。主計長還擔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和 NeighborWorks America 的董事。
OCC 結構
OCC 在全國設有四個地區辦事處、外地辦事處和衛星辦事處,並在倫敦設有一個審查辦公室。銀行審查員的工作人員對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或儲蓄機構進行現場審查。他們通過分析機構的貸款和投資組合、資金管理、資本、收益、流動性和對市場風險的敏感性來提供監督。審查員還審查內部控制和對適用法規和法律的遵守情況,並評估管理層識別和控制風險的能力。
OCC 的權力
貨幣監理署有權批准或拒絕新的章程、分支機構、資本和銀行結構的其他變化的申請。他們可以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銀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採取監管措施。此外,該機構有權罷免官員和董事。其他職責包括談判協議以改變銀行的做法、實施罰款以及發佈停止和終止命令的權力。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 ,審計長辦公室承擔了對聯邦儲蓄協會進行持續檢查、監督和監管的責任。同月,OCC 發佈了一項最終規則,實施了《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幾項規定,包括爲便利從節儉監督辦公室轉移職能而進行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