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repo)是政府證券交易商短期借款的一種形式。在回購的情況下,交易商通常在隔夜向投資者出售政府證券,並在第二天以略高的價格買回。價格的微小差異就是隱性隔夜利率。回購通常用於籌集短期資金。它們也是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常用工具。
對於賣出證券並同意日後回購的一方,爲回購;對於交易的另一方而言,買入證券並同意在未來賣出,屬於逆回購協議。
關鍵點
- 回購協議或“回購”是出售證券以便以略高的價格回購的短期協議。
- 出售回購協議的一方實際上是在借貸,而另一方則在借貸,因爲貸方被記入了從發起到回購的價格差異中的隱性利益。
- 因此,回購和逆回購用於短期借貸,期限通常爲隔夜至 48 小時。
- 這些協議的隱含利率被稱爲回購利率,是隔夜無風險利率的代表。
瞭解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通常被認爲是安全的投資,因爲有問題的證券起到抵押品的作用,這就是爲什麼大多數協議都涉及美國國債的原因。回購協議被歸類爲貨幣市場工具,實際上是一種短期的、有抵押品支持的、有息貸款。買方充當短期貸款人,而賣方充當短期借款人。出售的證券是抵押品。因此,雙方的目標,有保障的資金和流動性,都得到了滿足。
回購協議可以在多方之間進行。美聯儲簽訂回購協議以規範貨幣供應量和銀行準備金。個人通常使用這些協議爲購買債務證券或其他投資提供資金。回購協議是嚴格意義上的短期投資,其到期期限稱爲“利率”、“期限”或“期限”。
儘管與抵押貸款有相似之處,但回購是實際購買。但是,由於買方僅擁有證券的臨時所有權,因此這些協議通常被視爲出於稅收和會計目的的貸款。在破產的情況下,在大多數情況下,回購投資者可以出售他們的抵押品。這是回購和抵押貸款之間的另一個區別;在大多數抵押貸款的情況下,破產投資者將被自動中止。
期限與公開回購協議
期限和公開回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出售和回購證券之間的時間。
具有指定到期日(通常爲下一天或下週)的回購是定期回購協議。交易商向交易對手出售證券,並約定他將在特定日期以更高的價格回購。在本協議中,交易對手在交易期限內獲得證券的使用權,並將獲得以初始銷售價格與回購價格之間的差額表示的利息。利率固定,交易商到期支付利息。當各方知道他們需要多長時間時,回購期限用於投資現金或融資資產。
公開回購協議(也稱爲按需回購)的工作方式與定期回購相同,只是交易商和交易對手同意交易而不設置到期日。相反,任何一方都可以通過在約定的每日截止日期之前通知另一方來終止交易。如果未終止開放式回購,它會每天自動滾動。利息按月支付,利率通過雙方協議定期重新定價。公開回購的利率通常接近聯邦基金利率。當各方不知道他們需要多長時間時,開放式回購用於投資現金或融資資產。但幾乎所有公開協議都會在一兩年內完成。
男高音的意義
期限較長的回購通常被認爲風險較高。在較長的期限內,更多的因素會影響回購方的信用,利率波動更有可能對回購資產的價值產生影響。
這類似於影響債券利率的因素。在正常的信貸市場條件下,期限較長的債券會產生更高的利息。長期債券購買是對債券存續期內利率不會大幅上升的押注。在更長的時間內,更有可能發生尾部事件,將利率推高至預測範圍之上。如果有一段高通脹時期,則在該時期之前支付的債券利息實際價值會降低。
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回購。回購期限越長,回購前抵押證券價值波動的可能性越大,業務活動將影響回購方履約能力。事實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回購交易的主要風險。與任何貸款一樣,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無法償還本金的風險。回購起到抵押債務的作用,從而降低了總風險。而且由於回購價格超過了抵押品的價值,這些協議對買賣雙方仍然是互惠互利的。
回購協議的類型
回購協議主要分爲三種類型。
- 最常見的類型是第三方回購(也稱爲三方回購)。在這種安排下,清算代理人或銀行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交易,並保護雙方的利益。它持有證券並確保賣方在協議開始時收到現金,買方爲賣方的利益轉移資金並在到期時交付證券。美國主要的三方回購清算銀行是摩根大通和紐約梅隆銀行。除了保管交易中涉及的證券外,這些清算代理人還對證券進行估值並確保應用指定的保證金。
- 在專門的交割回購協議中,交易需要在協議開始時和到期時提供債券擔保。這種類型的協議並不常見。
- 在託管回購中,賣方收到出售證券的現金,但將其保存在買方的託管賬戶中。這種類型的協議更不常見,因爲存在賣方可能資不抵債的風險,而借款人可能無法獲得抵押品。
近腿和遠腿
與金融界的許多其他領域一樣,回購協議涉及的術語在其他地方並不常見。回購空間中最常見的術語之一是“腿”。有不同類型的腿:例如,最初出售證券的回購協議交易部分有時稱爲“開始腿”,而隨後的回購稱爲“收盤腿”。這些術語有時也分別交換爲“近腿”和“遠腿”。在回購交易的近端,證券被出售。在遠端,它被回購。
回購利率的意義
當政府中央銀行從私人銀行回購證券時,它們會以折扣率(稱爲回購利率)進行。與最優惠利率一樣,回購利率由中央銀行設定。回購利率系統允許政府通過增加或減少可用資金來控制經濟體內的貨幣供應。回購利率的下降鼓勵銀行將證券賣回給政府以換取現金。這增加了整體經濟可用的貨幣供應量。相反,通過提高回購利率,中央銀行可以通過阻止銀行轉售這些證券來有效地減少貨幣供應量。
爲了確定回購協議的真實成本和收益,有興趣參與交易的買方或賣方必須考慮三種不同的計算:
1) 初始證券銷售中支付的現金
2) 回購證券支付的現金
3) 隱含利率
在初始證券出售中支付的現金和在回購中支付的現金將取決於回購中涉及的證券的價值和類型。例如,在債券的情況下,這兩個值都需要考慮債券的淨價格和應計利息的價值。
任何回購協議中的一個關鍵計算是隱含利率。如果利率不利,回購協議可能不是獲得短期現金的最有效方式。可用於計算實際利率的公式如下:
利率 = [(未來值/現值) – 1] x 年/連續腿之間的天數
計算出實際利率後,將利率與其他類型資金的利率進行比較將揭示回購協議是否划算。一般來說,作爲一種有擔保的借貸形式,回購協議提供的條款比貨幣市場現金借貸協議更好。從逆回購參與者的角度來看,該協議還可以從超額現金儲備中產生額外收入。
回購風險
回購協議通常被視爲降低信用風險的工具。回購的最大風險是賣方可能無法通過不回購其在到期日出售的證券來維持其協議的結束。在這些情況下,證券的買方隨後可以清算證券,以試圖收回其最初支付的現金。然而,爲什麼這會構成固有風險,因爲證券的價值可能自首次出售以來已經下降,因此買方可能別無選擇,只能持有其從未打算長期持有的證券或者虧本賣掉。另一方面,借款人在本次交易中也存在風險;如果證券的價值超過約定的條件,債權人不得將證券賣回。
回購協議空間中內置了一些機制來幫助降低這種風險。例如,許多回購是超額抵押的。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抵押品的價值下降,追加保證金可以生效,要求借款人修改所提供的證券。在證券價值可能上升且債權人可能不會將其賣回給借款人的情況下,可以利用抵押不足來降低風險。
一般來說,回購協議的信用風險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交易條款、證券的流動性、所涉及的交易對手的具體情況等等。
金融危機和回購市場
在 2008 年金融危機之後,投資者將注意力集中在一種稱爲 repo 105 的特定類型的回購上。有人猜測這些回購在雷曼兄弟試圖掩蓋其導致危機的財務狀況下滑的努力中發揮了作用。在危機之後的幾年裏,美國和國外的回購市場顯着收縮。然而,近年來它已經恢復並繼續增長。
危機揭示了回購市場的總體問題。自那時以來,美聯儲已介入分析和減輕系統性風險。美聯儲至少確定了三個關注領域:
1)三方回購市場對清算行提供的日內授信的依賴
2)當交易商違約時,缺乏有效的計劃來幫助清算抵押品
3) 缺乏可行的風險管理實踐
從 2008 年底開始,美聯儲和其他監管機構制定了新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這些法規的影響之一是增加了銀行維持其最安全資產(如國債)的壓力。他們被激勵不通過回購協議將其借出。據彭博社報道,這些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截至 2008 年底,以這種方式借出的全球證券的估計價值接近 4 萬億美元。不過,從那時起,這個數字一直徘徊在接近 2 萬億美元的水平。此外,美聯儲越來越多地簽訂回購(或逆回購)協議,作爲抵消銀行準備金暫時波動的一種手段。
儘管如此,儘管過去十年監管發生了變化,回購空間仍然存在系統性風險。美聯儲繼續擔心一家大型回購交易商的違約可能會引發貨幣基金的拋售,進而可能對大盤產生負面影響。回購空間的未來可能涉及限制這些交易者行爲的持續監管,甚至最終可能涉及向中央票據交換所繫統的轉變。不過,就目前而言,回購協議仍然是促進短期借款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