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遍看法相反,內幕交易並不總是違法的。當公司內幕人士(例如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員工)根據證券法律法規購買或出售其公司的股份時,內幕交易是合法的。此類合法的內幕交易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特定形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備案。
然而,成爲頭條新聞的內幕交易版本是由擁有重要和非公開信息的人進行的非法交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大力追查此類內幕交易案件,以確保資本市場是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沒有人擁有不公平的優勢。否則,猖獗的內幕交易會削弱公衆對市場的信心並阻礙其運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瑪莎·斯圖爾特和麥肯錫前全球負責人拉賈特·古普塔等知名人士的成功案例證明,如果他們從事此類非法活動,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非法內幕交易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非法內幕交易定義爲“購買或出售證券,違反受託責任或其他信任和信任關係,同時擁有有關證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繼續澄清,內幕交易違規還可能包括“泄露”此類信息、“泄露”者進行的證券交易以及盜用此類信息的人進行的交易。
到底什麼是重要信息?雖然沒有確切的定義,但“重大信息”可以廣義地定義爲任何特定於公司的信息,這些信息會被正在考慮購買或出售股票的投資者認爲足夠重要。這可能包括大量項目,包括與當前預期不同的財務結果、業務發展、與安全相關的項目,例如股息的增加或減少、股份分割或回購;收購或剝離;贏得或失去重大合同或客戶。 “非公開信息”是指尚未向投資公衆公開的信息。
多年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數百個當事人提起了內幕交易案件,包括:
- 在獲悉重大機密事態發展後交易公司證券的公司內部人士
- 知情人的朋友和家人,以及收到此類信息後交易證券的其他提示接收者
- 法律、銀行、經紀和印刷公司等服務公司的員工,他們發現了有關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並在其上進行交易
- 因工作而獲得內幕信息的政府僱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追蹤
在 1998 年 9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法部門的托馬斯·紐柯克和梅麗莎·羅伯遜發表的題爲“內幕交易——美國視角”的演講中,紐柯克和羅伯遜指出,內幕交易是一種很難證明的犯罪行爲。他們指出,由於內幕交易的直接證據很少,因此證據幾乎完全是間接證據。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多種方式跟蹤內幕交易:
- 市場監督活動:這是識別內幕交易的最重要方法之一。 SEC 使用複雜的工具來檢測非法內幕交易,尤其是在收益報告和關鍵公司發展等重要事件發生時。
大多數內幕交易都是爲了“將其擊出球場”而進行的,這一事實有助於這種監視活動。也就是說,一個沉迷於非法交易的內幕人士,通常是想盡可能多地撈錢,而不是滿足於一點點。如此巨大的異常交易通常被標記爲可疑交易,並可能引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
- 提示和投訴:內幕交易也可以通過來自不滿意的投資者或交易錯誤方面的交易者等來源的提示和投訴來揭露。在上述演講中,紐柯克和羅伯遜指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經常接到“憤怒”期權作家的電話,他們可能在另一家公司推出股票前不久就已經爲一隻股票寫了數百份價外(OTM) 合約。投標報價。他們補充說,幾起重要的內幕交易案件都是在一位憤怒的交易員打來電話後開始的。這種儘可能利用內幕信息的趨勢是另一個更容易檢測內幕交易的漏洞。
某人利用內部信息的最簡單方法是使用 OTM 選項,因爲這些選項可以帶來最大的收益。假設您有 100,000 美元投資於一個邪惡的交易計劃,並被告知即將對目前交易價格爲 12 美元的生物技術股票提出收購要約。您的消息來源是潛在收購方的一位高級管理人員,他告訴您,目標公司的報價爲 20 美元現金。現在,您可以立即以 12 美元的價格購買目標公司的 8,333 股股票,一旦交易宣佈,您就可以以約 20 美元的價格出售,並獲得 66,664 美元的酷利潤,獲得 60% 的回報。但是,由於您想最大化您的收益,您購買了目標公司的 2,000 份爲期 1 個月的看漲期權合約,執行價格爲 15 美元,每份 0.50 美元(每份合約成本爲 0.50 美元 x 100 股 = 50 美元)。當交易宣佈時,這些電話將飆升至 5 美元(即 20-15 美元),使每份合約價值 500 美元,獲得 10 倍的收益。這 2,000 份合約價值高達 100 萬美元,而這筆交易的收益將是 900,000 美元。
交易員寫了您以 0.50 美元購買的電話,但他們並沒有意識到您掌握的內幕信息可用於爲您謀取金錢利益並損害他們的利益。如果他們抱怨這項交易的可疑性質,這讓他們揹負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鉅額損失,這會不會讓人感到意外?
有關內幕交易的提示也可能來自舉報人,他們可以從違反證券法的人那裏收取 10% 到 30% 的錢。然而,由於內幕交易通常由一個可能直接交易或提示他人的內幕人士一次性完成,因此舉報人似乎更成功地發現了廣泛的欺詐行爲,而不是孤立的內幕交易濫用行爲。
- 其他 SEC 部門、自律組織和媒體等來源:內幕交易線索也可能來自其他 SEC 部門,例如交易和市場部,以及金融業監管局(FINRA) 等自律組織)。媒體報道是潛在違反證券法的另一個線索來源。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
一旦 SEC 掌握了可能的證券違規行爲的基本事實,其執法部門就會啓動一項私下進行的全面調查。 SEC 通過採訪證人、檢查交易記錄和數據、傳喚電話記錄等方式制定案件。近年來,SEC 採用了更多的工具和技術來打擊內幕交易。例如,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Galleon Group 案中,它首次使用竊聽器將許多人牽連到一個範圍廣泛的內幕交易圈子中。
由於內幕交易案件中的證據主要是間接證據,SEC 工作人員必須建立一系列事件並將證據拼湊在一起,就像拼圖遊戲一樣。 SEC 於 2011 年 9 月對一位諮詢高管及其朋友提起的訴訟說明了這一點。這位高管將他了解到的有關兩家生物技術公司即將被收購的機密信息傳遞給了他的朋友,他的朋友購買了這些公司的大量看漲期權。內幕交易產生了 260 萬美元的非法利潤,這位高管從他的朋友那裏獲得了現金以換取小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稱,兩人在面對面會議和電話中就潛在的收購進行了溝通。其中一些會議是通過兩名肇事者在紐約地鐵站使用 MetroCards 以及高管的朋友在會議前從 ATM 和銀行提取的大量現金來追蹤的。
在內幕交易調查之後,工作人員將他們的調查結果提交給 SEC 進行審查,SEC 可以授權工作人員提起行政訴訟或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尋求對個人實施制裁或禁令,禁止任何進一步違反證券法的行爲,以及民事罰款和追繳非法利潤。在行政訴訟中,訴訟程序由行政法法官審理,該法官發佈初步決定,其中包括事實調查結果和法律結論。行政處罰包括停止令、暫停或撤銷金融業註冊、譴責、民事罰款和非法所得。
內幕交易的例子
雖然 1980 年代是Ivan Boesky 、Dennis Levine 和Michael Milken等人發生大規模內幕交易醜聞的十年,但本千年中最大的兩起內幕交易案件包括:
- SAC Capital——2013 年 11 月,由Steve Cohen (全球 150 位最富有的人之一)創立的 SAC Capital 同意對內幕交易處以創紀錄的 18 億美元罰款。 SEC 指控 SAC Capital 的內幕交易很普遍,從 1999 年到 2010 年,涉及 2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多達 8 名爲 SAC 工作的交易員或分析師被定罪或承認內幕交易指控.其中包括 Matthew Martoma,他是一位投資組合經理,曾在 SAC 的附屬公司工作。聯邦陪審團裁定 Martoma 因交易有關 Elan Corporation 和 Wyeth 正在開發的阿爾茨海默氏症藥物的重要非公開信息而被判處 9 年監禁。 2008 年 7 月,Martoma 的內幕交易使 SAC 附屬公司獲得了 8200 萬美元的利潤和 1.94 億美元的避免損失,總計超過 2.76 億美元的非法收益。 Martoma 在 2008 年底收到了 930 萬美元的獎金,這是他在被定罪時必須償還的。
- Raj Rajaratnam 和 Galleon Group——2011 年,億萬富翁對沖基金經理Rajaratnam 因內幕交易被判處 11 年監禁,這是此類案件中最長的監禁期。 Galleon 對沖基金的創始人兼經理 Rajaratnam 還爲廣泛的內幕交易支付了 9280 萬美元的罰款。 SEC 指控 Rajaratnam 策劃了一個由 29 名個人和實體組成的範圍廣泛的內幕交易圈,其中包括對沖基金顧問、企業內部人士(其中包括前麥肯錫首席執行官和高盛董事會成員 Rajat Gupta 和麥肯錫董事 Anil Kumar)和其他華爾街專業人士。 Rajaratnam 參與了超過 15 家上市公司的內幕交易,避免了超過 9000 萬美元的損失或非法獲利。
綜述
在美國,內幕交易是一種可處以罰款和監禁的犯罪行爲,違反內幕交易的最高刑期爲 20 年,對個人的最高刑事罰款爲 500 萬美元。儘管美國對內幕交易的處罰是世界上最嚴厲的,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近年來提起的案件數量表明,這種做法可能無法完全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