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勞工部 (DOL) 的信託規則已被正式擱置,但金融部門的許多人仍在推動實施全行業的信託標準。 DOL 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金融業監管局 (FINRA) 和幾位州檢察長都在尋求保護投資者和保持監管透明度的解決方案。
相關方正在等待 SEC 提議的“最佳利益監管 (Reg BI) ”的微調和採納,該提案最近結束了爲期 90 天的評論期。與此同時,許多人也在尋求來自 DOL 的信託後規則指導(預計很快就會出臺)以及州級立法。有這麼多事情發生,可能需要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面概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最佳利益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佳利益監管對於那些希望建立基礎廣泛的信託標準的人來說是最好的選擇,因爲它適用於所有證券交易,包括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 (ERISA)計劃和 IRA 中的證券交易。這樣做的缺點是該標準介於“適用性”和“受託人”之間,並且在擬議的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
Reg BI 禁止經紀自營商和相關人員在與投資者溝通時使用“顧問”或“顧問”一詞。該條例還明確了註冊投資顧問 (RIA)的受託責任,制定了新的和經修訂的規則和表格,要求 RIA 和經紀交易商向客戶提供關係摘要,並制定規則要求經紀交易商、RIA 和相關人員披露這注冊狀態及其與散戶投資者的關係。
幾乎就在 SEC 的 Reg BI 公開後,關於“最佳利益”定義缺乏明確性的問題就出現了。其他人質疑“零售客戶”一詞當前定義的適用性,指出它似乎適用於個人,包括他們在退休計劃、IRA、託管、監護和個人信託中的賬戶,但不適用於商業賬戶或退休計劃。這引發了對“最佳利益”標準適用性的擔憂。
從理論上講,監管仍將發生變化。 SEC 的 90 天評論期允許相關方表達擔憂並提出解決方案,SEC 將在實施法規之前考慮這些問題。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遊說者的下一個目標:SEC 最佳利益規則。)
Reg BI 評論期結束
到 8 月 7 日 SEC Reg BI評論期結束時,該法規收到了 3,800 多條評論。 SEC 官員還舉行了公開會議並舉行了投資者圓桌會議,以尋求建議和意見。
一位著名的評論者,Fisher Investments 的創始人 Ken Fisher 呼籲 SEC 執行現有的 1940 年投資顧問法,而不是制定新規則。費舍爾建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嚴格執行該法案中關於經紀人經紀活動的“純附帶”語言,併爲雙重註冊的人提供獨特的“經紀人-顧問”頭銜。
當前的 Reg BI 語言允許雙重註冊人保留顧問的頭銜,但要求他們在擔任任一角色時明確告知客戶。費舍爾希望保留提供明確角色的語言(或通過要求不同顏色的披露文件或通過其他披露機制),並進一步要求禁止保險推銷員、財務規劃師和其他人稱自己爲“顧問”。
其他評論者呼籲簡化最佳利益指南、客戶關係摘要表和立法中的其他文件。其他建議包括要求經紀人稱自己爲“銷售人員”,並允許小型經紀自營公司豁免。還有一些人建議完全取消擬議的最佳利益監管。
現在由機構工作人員來審查評論和其他反饋,並向 SEC 專員提出可能的後續步驟的建議。儘管尚未確定實施該法規的具體時間表——SEC 主席 Jay Clayton 簡單地表示,該機構“不會永遠持續下去”——Fi360 執行主席 Blaine Aikin 表示可能要再過一年最終規則獲得通過。 “在最好的情況下,”艾金告訴顧問,“在評論截止日期之後,提議的規則將會得到保證,最有可能的是另一個評論期,然後是進一步的修訂。”
FINRA 和 SEC 的作用
部分擬議的 SEC 標準取自 FINRA 對其成員施加的規則中反映的適用性標準。一般來說,這些標準比 DOL 信託規則的標準更靈活。 “最佳利益”部分是新的且有爭議的,因爲沒有提供“最佳利益”的具體定義,SEC 選擇讓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決定結果。因此,在解釋和遵守 Reg BI 時,SEC 和 FINRA 都將發揮巨大作用。已敦促經紀交易商審查 FINRA 的2013 年利益衝突報告,以就該組織如何看待新 SEC 規則的實施提供一些指導。
與此同時,來自衆議院和參議院民主黨人的壓力,特別是如果該黨今年秋天接管任何一個(或兩個)議院,可能會影響 SEC 和 FINRA 如何解釋 Reg BI。民主黨人認爲 SEC 的提議過於軟弱,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的高級民主黨人稱其“令人困惑和模棱兩可”。他們主張爲所有零售投資建議採用統一的真正信託標準,並希望從 FINRA 那裏聽到更多關於它將如何解釋和應用新規則的信息。雖然民主黨立法和執法標準通過兩院的可能性被認爲很小,但觀察人士認爲,僅憑這一努力就足以引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注意。
額外的 DOL 信託規則指南即將推出
與此同時,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於 6 月 21 日撤銷了 DOL 的信託規則,導致聯邦法律中的信託規則被刪除,同時仍允許金融機構依賴最佳利益合同豁免(BIC 豁免) .否則,結果表明返回到受託規則條件。
隨着 DOL 信託規則的最初實施,許多金融機構改變了他們的商業模式和銷售實踐,以遵守新的法律。現在這些機構發現自己正在重新審視他們的變化。 Stradley Ronon 信託治理小組的聯合主席 George Michael Gerstein 表示,與 SEC 最佳利益的實施一樣,DOL 新指南的“性質和時機”是不確定的。 (更多信息請參見: DOL 的信託規則正式擱置)
州級立法
儘管 DOL 和 SEC 做出了努力,但仍有幾個州試圖制定自己的信託標準。雖然一些州早在 DOL 信託規則通過之前就開始制定自己的立法,但其他州最近也加入了進來。
已經頒佈立法的州包括內華達州,立法者去年通過了一項法律,將該州現有的信託法擴大到包括財務規劃師、股票經紀人和其他以佣金爲基礎的代表。康涅狄格州也通過了立法,而紐約州和新澤西州正在考慮以州爲基礎的信託法。同樣,馬里蘭州參議院最近要求其消費者保護機構權衡該州是否應該制定自己的信託法。
與此同時,加利福尼亞州、密蘇里州、南卡羅來納州和南達科他州的法院對經紀自營商實施了信託標準,明尼蘇達州表示有興趣制定某種類型的信託保護。觀察人士預計,未來幾個月會有更多的州級行動,特別是如果民主黨在州議會中贏得多數席位或在即將舉行的選舉中接管更多州長官邸。
根據信託法專家詹姆斯沃特金斯的說法,聯邦法律不會取代各州通過信託法的權利。 “只要各州頒佈不影響 [ERISA 計劃] 的信託法,例如 401(k)s,”沃特金斯說,“他們完全有權採取行動。”金融服務行業的許多人反對州級行動,聲稱每個州的不同規則會使培訓、監督和實施過於複雜。
綜述
DOL 信託規則的消亡以及 SEC 最佳利益和州級信託立法的興起,再加上不斷變化的政治格局,都給金融機構、顧問和投資者造成了混亂的氣氛。可以肯定的是,公衆的注意力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關注金融服務提供商及其開展業務的方式。
儘管目前監管存在不確定性,但證券監管機構、FINRA 和州檢察長仍有大量工具可用於調查和處理那些從事可疑銷售行爲的人。負責任的從業者將一如既往地遵循最佳利益準則,最終會變得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