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Foucault, Kadan和Kandel (2005)还是Rosu (2005),他们都假设,投资者关心交易执行的时间,并基于他们对执行时间的预期来发出相应的指令。
Kandel和Thatch (2006)发现,当投资者向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提交限价指令单的时候,他们确实会考虑到延迟执行的问题。Lo,MacKinlay和Zhang的生存分析(survival analysis)研究发现,随着限价指令激进程度的增加(指令限价与当前市场价格之间的距离),限价指令执行前的存续期会有所缩短。
Goettler, Parlour和Rajan (2005)将研究扩展到了投资者可以以不同价格和不同委托数量提交多重限价指令的情况。Lo和Sapp (2005)测试了外汇市场中指令规模和指令激进程度的影响,他们发现,指令的激进程度性与指令规模是负相关的。
Hasbrouck和Saar (2002)证明了交易者可能会提交瞬时限价指令(fleeting limit order) ;根据Rosu (2005)的研究,瞬时限价指令切俐了由委托单簿中有耐心的买方和有耐心的卖方所造成的区别。
对自己掌握的信息有信心的交易者,可能会在认为所掌握的信息会影响价格的期间之内,选择下达限价指令。例如,Keim和Madhavan (1995 )揭示了如果知情交易商的信息衰减较慢,他们会倾向于使用限价指令。因此,一个交易者或者一个交易策略使用限价指令的比例,可以用来度量交易者对他们所掌握信息的信心强弱。利用这个信心变量,我们可以从观测到的交易决策和交易者委托单流中提取更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