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萬能銀行?
全能銀行是銀行提供各種綜合金融服務的系統,包括爲零售、商業和投資服務量身定製的金融服務。萬能銀行在包括瑞士在內的一些歐洲國家很常見。
從 1999 年開始,全能銀行在美國變得越來越普遍,當時《格拉姆-裏奇-比利利法案》 (GLBA)廢除了阻止商業銀行提供投資銀行服務的限制。全能銀行的支持者認爲,它可以幫助銀行更好地分散風險。批評者認爲拆分銀行業務是一種風險較小的策略。
重點
- 全能銀行是指提供各種綜合金融服務的銀行,包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服務。
- 商業銀行通常提供消費者和商業服務,例如支票和儲蓄賬戶、商業和個人貸款(包括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以及存款證明 (CD)。
- 投資銀行爲企業提供併購服務、承銷服務以及爲機構和私人客戶提供經紀服務。
- 通用系統中的銀行可能仍會選擇專注於商業或投資銀行服務的子集,即使它們在技術上可以爲其客戶羣提供更多服務。
萬能銀行如何運作
全能銀行可以提供信貸、貸款、存款、資產管理、投資諮詢、支付處理、證券交易、承銷和財務分析。雖然全能銀行系統允許銀行提供多種服務,但它並不要求它們這樣做。通用系統中的銀行可能仍會選擇專注於銀行服務的子集。
通用銀行業務結合了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服務,在一個實體內提供所有服務。這些服務可以包括存款賬戶、各種投資服務,甚至可以提供保險服務。全能銀行內的存款賬戶可能包括儲蓄和支票。
在這個系統下,銀行可以選擇參與任何或所有被允許的活動。他們應遵守管理或指導資產和交易的適當管理的所有準則。由於並非所有機構都參與相同的活動,因此實施的規定可能因機構而異。但是,重要的是不要將“通用銀行”一詞與任何具有相似名稱的金融機構混淆。
一些比較著名的全能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匯豐銀行和 ING 銀行;在美國,美國銀行、富國銀行和摩根大通有資格成爲全能銀行。
美國全能銀行的歷史
由於嚴格的監管,美國的全能銀行系統發展緩慢。在大蕭條期間,國會通過了作爲 1933 年銀行法的一部分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爲了防止銀行進一步倒閉,該法案禁止了全能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得提供證券交易、經紀服務等投資銀行業務。此外,該法案還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這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機構,爲美國銀行存款提供保險以防銀行倒閉。
1999 年,Gramm-Leach-Bliley 法案 (GLBA) 部分廢除了 Glass-Steagall 法案,從而使商業銀行提供投資銀行服務合法化。 GLBA 的目標是通過允許金融機構擴展他們可以爲客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來實現金融服務行業的現代化。
金融危機和不斷變化的法規
影響美國全能銀行業務的法律不斷演變和變化,尤其是在經濟動盪時期。例如,2008 年的金融危機在美國的投資銀行系統中造成了許多失敗。這導致了各種機構的收購或破產。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雷曼兄弟和美林證券。
作爲回應,國會於 2010 年頒佈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 ,通過限制投機交易和禁止參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公司來限制銀行的投資方式。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反對者批評該法案在減少銀行做市活動方面做得過火。 2018 年,國會頒佈了《經濟增長、監管救濟和消費者保護法》(也稱爲《克拉波法案》 ),該法案撤銷了一些多德-弗蘭克法案的限制。
儘管有關全能銀行的規則不斷變化,但今天美國的許多金融服務提供商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銀行、貸款、抵押貸款、保險和投資,或者在一個屋檐下或通過與合作伙伴公司的附屬網絡。儘管發展已經消除了在美國創建全能銀行的一些障礙,但它們仍然不像在許多歐洲國家那樣普遍。美國的銀行只專注於投資,這在世界其他地區並不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