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ssell和Malamut (2005)指出,不同的投資者可能會天然地偏好不同的基準。價值投資者可能希望以決策價格或者更優的價格執行交易,共同基金經理可能會因爲會計的原因選擇以每日收盤價執行交易,還有一些投資者可能更喜歡VWAP,以期獲得比選定交易時期內均價更低的價格。比較一個算法在所有基準下的表現能提供很多的信息。
總的來說,Kissell和Glantz (2003)提醒:對執行表現按照基準進行評價有可能並非完全有用,其原因如下:
基準評估方法並沒有比較不同資產類別的執行表現,而這種比較對評估不同執行經紀商的表現是有必要的。
基準評估方法的日標是最小化執行價格,而其他與執行表現有關的指標也應當納入考慮範圍內。
另外,根據Kissell和Glantz (2003)的研究,基準評估策略可以被操縱,使得它在評估中表現良好,但實際執行中卻不盡如人意,這會讓投資組合管理人在交易中產生較高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