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克規則限制了大型機構銀行的兩種主要活動。禁止銀行從事自營交易活動和持有涵蓋基金(通常定義爲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權益。該規則列在《多德-弗蘭克法案》第 619 條中,是該立法中包含的更大金融改革的一部分。
該規則旨在防止以存款保險和其他支持形式獲得聯邦和納稅人支持的銀行從事風險交易活動。該規則以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主席保羅沃爾克的名字命名。
禁止自營交易
沃爾克規則禁止銀行從事自營交易活動。規則將自營交易定義爲銀行在買賣金融工具時充當交易賬戶的委託人。該法規擴大了對交易賬戶資格以及交易是否涉及金融工具的定義。
法規根據三個標準定義交易賬戶:賬戶目的測試、市場風險資本規則測試和狀態測試。規則規定,如果銀行持有該頭寸 60 天,則假定交易是針對銀行的交易賬戶進行的。
由於交易賬戶的廣泛定義,某些交易活動不受此禁令的約束,例如清算活動、流動性管理、做市、對沖、爲履行交割義務而進行的交易以及通過銀行的利潤分享或養老金計劃進行的交易。然而,對這些交易活動提出了非常嚴格的合規要求,其中包括內部控制和大量文件。
禁止涵蓋基金投資
沃爾克規則進一步禁止銀行擁有涵蓋基金的所有權權益。該規則通過三管齊下的測試來定義承保基金。涵蓋基金不受 1940 年《投資公司法》所定義的投資公司的定義、特徵類似於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的商品池以及外國涵蓋基金的定義。
該規則規定了這些禁令的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外國公共基金、全資子公司和合資企業。
延長合規期限
銀行本應在 2015 年 7 月之前清算其持有的擔保基金。然而,在 2014 年 12 月,聯邦儲備委員會允許銀行將這些頭寸延長至 2017 年,在某些情況下延長至 2022 年。
銀行辯稱,他們的許多頭寸都屬於非流動性投資,他們必須承擔重大損失才能退出。銀行表示,如果被迫迅速清算,它們在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所有權權益將面臨大幅貶值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