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市場的思路有很多種。許多人說市場應該自我監管,而其他人則認爲政府應該監管金融市場。一些人聲稱自我監管是最好的選擇。
多年來,金融監管層出不窮。這些用於幫助緩解股市崩盤,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並阻止那些企圖欺騙系統的人。以下是過去一個世紀左右的重要金融法規,以及它們如何幫助市場和個人。
1933 年銀行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1929 年 10 月 29 日,是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二。那天發生的大崩盤是大蕭條的催化劑,影響了美國數百萬人的生活。隨着美國努力使經濟重回正軌,許多法規被通過以遏制另一場蕭條。其中之一是 1933 年的《銀行法》,通常稱爲《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GSA)。
許多人一致認爲,股市崩盤使道瓊斯指數從 1929 年 9 月 3 日的高點 381.17 跌至 1932 年 7 月 8 日的低點 41.22,是銀行過度投資的結果。想法是商業銀行用他們的錢和客戶的錢承擔了太多的風險。
GSA 使從事放貸業務的商業銀行更難進行投機性投資。銀行的投資收入僅限於 10%(政府債券除外)。目標是對這些銀行施加限制,以防止再次倒閉。該法規遭到了強烈反對,但直到 1999 年廢除爲止。
1935年銀行法
GSA 的一部分是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FDIC 在 1935 年的《銀行法》中成爲一個永久性結構。不過,這項重要的監管不僅僅如此。它幫助建立了貨幣政策制定的關鍵參與者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OMC),並重組了董事會儲備銀行的成員以及這些委員會的運作方式。
這種影響在我們當前的貨幣和金融政策中根深蒂固,如果沒有這種行爲,很難看到系統運行。通過建立這些委員會,賺錢的決定從政治中消失了。這意味着如果共和黨人、民主黨人、獨立人士或其他政黨最終控制了白宮,他們就無法控制國家的貨幣政策。
1950 年聯邦存款保險法
雖然 FDIC 成立於 1933/1935 年,但我們知道我們今天的存款所獲得的保險直到 1950 年才完全發展起來。1950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得到了充分的信任和支持。美國政府的信用。
這並不是說存款早在 1933 年就沒有保險。相反,它們的保險方式不同。隨着時間的推移,保險金額隨着通貨膨脹而變化。 1934 年,當原始保險生效時,人們的保險費爲 2,500 美元。今天,這一數額已提高到 250,000 美元。
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執行法
1980年代,美國經歷了一場儲蓄和貸款危機。這場危機是美國曆史上最大的金融醜聞之一,是導致 1980 年代高利率的一個巨大因素。在這十年中,人們將資金從儲蓄和貸款機構轉移到貨幣市場基金,以逃避Q 條例(該條例限制存款人在儲蓄和貸款機構賺取的利息金額)。爲了贏回儲戶,儲蓄和貸款開始投資於風險更高的投資,同時得到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儲蓄和貸款機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支持。結果是一場金融危機。
對此的反應是頒佈了《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執行法》 (FIRREA)。該法案幫助建立了決議信託公司,以關閉不再具有償付能力的儲蓄機構。它還有助於償還在此過程中賠錢的存款人。
總而言之,它簡化了儲蓄和貸款流程,並幫助塑造了我們今天的存款和賺取利息的方式。
1991 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
FIRREA 的一部分是要有 FDIC 支持的儲蓄和貸款。 1991 年的這項法案通過允許 FDIC 爲儲蓄和貸款機構的存款提供擔保,幫助加強了 FDIC 的權力。如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大額債權,它還允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向財政部借款。
2010 年多德-弗蘭克法案
大蕭條是我們許多人都非常熟悉的金融危機。這是最近的一場危機,導致了許多法規、大量反對意見以及爲消費者爭取更多權力的努力。大蕭條是由抵押貸款危機引發的,儘管規模很大,但很快就結束了。
危機的結果之一是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涵蓋了各種不同的法規和法律,所有這些都力求實現一個目標:“通過提高金融體系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來促進美國的金融穩定,結束“太大而不能倒”,通過結束救助、保護消費者免受濫用金融服務行爲以及其他目的來保護美國納稅人。”
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的成立對消費者產生了重大影響。這個部門是消費者的代言人。他們是監督者,幫助防止濫用法律,並確保消費者不被利用。
歸納總結
這些是在過去一個世紀中生效的一些主要法規。它們是幫助塑造我們的貨幣政策、經濟政策、投資政策以及貨幣在美國整體運作方式的一些最大法規。作爲消費者,我們可以信任我們的財務顧問、銀行家、美聯儲和 CFPB,因爲這些法規提供了監督。
即使有些沒有按預期工作,它們也可以被廢除、調整或修改。最終,這些法規的目的是使經濟更加穩定,並確保消費者是驅動力。